建造執照己逾期作廢,經監造人及承造人出具證明該建築物係於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完成,惟所興建之樓地板面積與原核准設計圖說不符,應如何處理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2.09.台內營字第29047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1.16.建四字第1613號函。
二、按樓地板之構造,依建築法第8條為建築物主要構造之一,建築物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擅增樓地板面積不依核定工程圖說施工,係屬變更主要構造行為,其行為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者,應依同法第39條前段、第87條處理,行為在建造執照作廢失效之後者,應依第86條第1款處理,不發生兩次罰鍰問題,至使用執照之核發,則應於完成上開法定程序後,始得依第70條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