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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轉高雄市國稅局建議申請輔助建購住宅貸款時,廢止應檢附「不動產證明書」之規定

內政部72.6.30台內營字第一六六二七三號函
按國民住宅承購或承租申請人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國民住宅出售出租辦法第十條明文規定,以國民住宅出售、出租機關列冊送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查核之資料為準。請切實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