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以住宅成立信託,於信託存續期間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得否適用住宅法租稅優惠規定1案,請查照。
內政部113.11.26台內國字第1130813010號函
一、依據立法院112年12月1日台立院議字第1120703819號函送該院第10屆第8會期第8次會議修正住宅法部分條文通過之附帶決議及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4531670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關於以住宅成立信託,於信託存續期間作公益出租或社會住宅使用,得否適用住宅法租稅優惠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一)房屋稅及地價稅:以住宅成立信託(含自益及他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為法律上住宅所有權人,爰適用住宅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租稅優惠。
(二)綜合所得稅:經洽詢財政部,該部以前揭113年8月5日函釋略以,基於住宅法提供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之立法意旨在鼓勵房屋出租特定需求者,依此,個人以住宅成立信託(含自益及他益信託),受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出租之租金收入,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規定計算受益人之租賃所得時,適用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