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如界址調整前後未增減原管制農業用地面積,且未變更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地號,尚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依地政法令規定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界址調整1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3.10.30.台內營字第1030812392號
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3年9月10日府建管字第1030148546號函辦理。
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其立法目的在於申請農舍建造執照後,有關法令未明文禁止分割,以致於常有農民於農舍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逕向地政單位申請分割為數筆地號,致與原申請興建農舍之地號、條件不同,甚至造成農舍與其坐落農地面積、比例不符法令規定等情形。爰增列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解除套繪不得辦理分割。先予敘明。
三、旨揭農業用地因興建農舍,致登記機關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於登記簿註記相關資訊在案,現土地所有權人為基地完整性,依地政法令規定申辦界址調整複丈與登記,因調整前後面積未增減,亦未涉上開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號變更,爰於辦理界址調整時,登記機關尚無需配合登錄或變更註記登記之情形。故有關已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2筆農業用地地界相連,如界址調整前後未增減原管制農業用地面積,且未變更農舍坐落位置或基地地號,亦無涉及解除套繪管制事宜,依地政法令規定得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界址調整,並於界址調整後,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配合調整套繪管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