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部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號令訂定發布之「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圖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4.11.02.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062335號
說明:
一、復貴所104年9月16日律字第1040916002號函。
二、按「公寓大度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閉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法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2項所明定,先予說明。
三、為利公寓大廈住戶設置符合上開規定之防墜設施,本部於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定發布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以下簡稱原則),故如依原則圓例設置者,自符合條例上開規定之防墜設施。惟倘未依原則之圖例設置者,是否符合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之防墜設施,應視「有無妨礙逃生避難,能否保障兒童生命安全,減少兒童墜樓意外發生,是否突出外牆面之情形」就個案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