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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軟體服務業可否於住宅區設立

內政部88.12.9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八二一四號函
按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有關住宅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規定係採負面列舉方式,經列舉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項目始不得於住宅區內申請設置,經查資訊軟體服務業並非上開細則同條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所列舉之項目。惟該服務業之使用如經貴府認定為足以發生噪音、振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礙住宅區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或衛生,得由貴府依上開細則同條項第十三款規定公告限制並報本部備查後,限制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