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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第廿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其六個月期間應如何計算

內政部71.11.9台內營字第一二一四五七號函
按國民住宅承購人之應負擔社區管理費,係修正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是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之所謂「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其六個月之計算,自應於同條例修正公布發生效力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