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造執照後,其土地經法院判決應與他人共有,而他共有人聲請撤銷原發執照時,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2.10.台內營字第066465號
說明:
一、復貴廳70.12.31.建四字第266762號函。
二、按原基地所有權人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其基地經法院確定判決應移轉與他人共有,並巳完成移轉登記者,其為施工中之建築物得據他共有人聲請通知停工,於取得他共有人同意後繼續施工;其為已竣工之建築物,權利之行使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議之,並請依本部70.12.18.台內營字第051675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