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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支付償金及執行相關事項案

內政部86.12.30台內營字第8690199號函

一、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依下水道法第14條地1項之規定,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下水道機構並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將包括開工日期、施工範圍、方法、期間、償金及支付日期、領取償金時所應提示之證件等事項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二、依前揭規定,下水道法具強制性,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抗拒或拒領償金,致工程進行遭阻礙時,自得依提存法之規定將償金提存法院,並依法執行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