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建造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惟某市公所要求起造人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規定提出結構計算書及鋼筋無輻射污染證明、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等文件,是否有違上開辦法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4.01.營署建管字第0910013048號
說明:
一、復貴處91年3月4日(91)處台調壹字第0910802586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30條及第3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本部84年10月18日台八四內營字第8480533號函修訂之「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施工中建築物應檢測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並檢附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及混凝土業者品質保證書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訂定之「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施工中建築物所使用之鋼筋或鋼骨,應依建築法規定指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提出無輻射污染證明,主管建築機關並隨時勘驗之。惟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除結構計算書仍應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外,有關綠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及鋼筋無輻射污染等證明文件得由起造人會同實際施工者共同出具辦理。
三、建築法第34條第2項明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資格,有關鄉、鎮(縣轄市)公所建造執照審查人員應符合該資格。
四、農舍之圍牆應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本署89年12月12日八九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函已有明示。本案農舍之圍牆如符合上開規定,得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否則應依上開函示後段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