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項第18款夾層超過100平方公尺視為另一樓層之面積是否包含於夾層留設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走廊、梯廳、昇降機間面積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9.4國署建管字第1131136277號函
一、復貴局113年6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35659300號函。
二、按「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100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8款所明定,又該款之補充圖例1-18-(3)文字說明載明:「建築物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為他棟建築物者,其夾層面積仍按各棟各樓層分別檢討。」所詢於所謂「夾層」中之「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共同使用之走廊、梯廳、昇降機間」既已計入樓地板面積,「管委會使用空間」及「共同使用之走廊、梯廳、昇降機間」之間如未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為他棟建築物,自應合計其樓地板面積檢討是否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100平方公尺。
三、另夾層留設出入口連通共同使用之走廊、梯廳、昇降機間等有關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本署(前營建署)94年9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42916845號函及97年12月15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21948號函(如附件)業釋示在案,請依該等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