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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開發案」與中山地下街連通計畫案,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1條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1.03.營署建管字第0950808000號

說明:

一、復貴局95年11月3日北市都建字第09574619200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1條第2項規定:「……三、緩衝區之面積︰……W︰緩衝區與地下建築物及建築物地下層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部分之寬度(公尺),W應大於三公尺。……六、建築物地下層以緩衝區間接連接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者,同一建築物僅得擇一處連接……。」前揭規定第6款係限制連接處數,尚無限制連接處之開口數;另第3款規定緩衝區與地下建築物連接部分之寬度應大於3公尺乙節,係為避免造成避難之瓶頸,本案因地下室連續壁結構安全考量開設2個出入口,如該2個出入口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出入口寬度得合併計算,但任一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小於2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