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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端函詢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7款規定,恐造成無法指示「建築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20.營署綜字第0970024200號

說明:

一、復台端97年4月30日陳情書及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5月6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23471號函轉前開陳情書辦理。

二、有關建築線指定事項,查「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法第48條定有明文,各直轄市、縣(市)業分別定有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據以執行,先予敘明。

三、按旨揭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中所稱道路並非僅包括計畫道路,亦包含現有巷道及私設通路,再予敘明。

四、台端來函所詢旨揭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八公尺。但基地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建築基地不得面臨道路,恐造成無法指示「建築線」,並建議「建築基地」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等節,查前開規定意旨為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不得臨接計畫道路,且僅限於計畫道路,並得依前開建築法第48條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申請私設通路等規定,連接建築線據以申請建築,故應無前開所詢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