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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辦理人行道整體改善工程佈置地下電纜線共同管溝是否屬共同管道法所適用疑義乙案

內政部99.6.22台內營字第0990804923號函
按共同管道法第2條、第8條、第10條及第33條規定,共同管道係各級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系統公告,並依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相關規定而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準此,貴府所辦理之電纜線共同管溝,如業依前述規定完成系統公告作業及辦理設計者,自適用共同管道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