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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復公寓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管理費用,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設置之公共基金,共孳息應否扣繳所得稅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1.15.台(86)內營字第861879100號

說明:

一、復貴部85.03.08日台(85)內營字第8572329號函。

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併核發免扣繳證明。

三、至於公寓大廈以起造人或管理負責人名義設立專戶衍生之存款利息,其已扣繳之利息所得稅款,於成立前開管理委員會後,得專案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經查明後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