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函為承購「六四年以前興建完成之國民住宅」於出售該住宅後即價購「國民住宅」是否受國民住宅條例之限制疑義乙案
內政部85.12.9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一二二號函
一、本案「六十四年以前興建完成之國民住宅」,非依國民住宅條例所興建,無同條例之適用。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內,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限制,係指承購人出售之住宅為依同條例所興建之國民住宅。
二、首揭國民住宅所有人於出售其住宅後,符合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承購資格,自得申請承購國民住宅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