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於產權過戶、對保、抵押權設定後未撥款前,更換另一較大坪數房屋,得否繼續申辦享受政府利息補貼
內政部營建署84.11.27營署宅字第二三三○二號
依據「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承貸人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並自出售其住宅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輔助購置住宅。本案雖已過戶、對保並設定抵押權;惟該申請人目前並未開始接受利息補貼,且確係基於居住使用需求之考量,將原購房屋以買賣方式向原建設公司更換面積較大房屋,而非轉售圖利,則應可同意其繼續申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優惠貸款,但所更換之房屋面積不得超過前開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