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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101.05.17.農授水保字第1010108825號

說明:

復貴府101年5月7日府建管字第1010080570號函。

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該法定基層建築面積於非都市土地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規定,以最大基層建築面積330平方公尺為上限,農舍圍牆字應設置於前開範圍內。

次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土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爰農業用地扣除興建農舍及其附屬設施之面積後,應留供農業生產使用,並應保留完整,農舍及其附屬設施不得造成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分離破碎。

請貴府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意旨舊農舍興建之配置予以審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函101.9.11.水農保字第1011866033號主旨:有關民眾申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審查作業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有依內政部101年7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10253535號函暨內政部營建署101年6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32846號函辦理,兼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下貴局101年5月17日北農牧字第1011789352號函。

二、查「有關自用農舍興建,基地內水保設施是否計算於申請興建農舍供農業生產使用之90%面積內,得視該水土保持設施之設置用途,有無符合農業使用定義,並應依其申請目的實質確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0月29日農授水保字第0971820771號函副本、99年3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0991874557號函暨100年11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1000173791號函致貴府(局)在案。

三、另有關來函說明五(三)「農舍興建已達總樓地板面積上限,是否仍有農舍土地面積10%之適用」一節,案經內政部營建署101年6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32846號函釋復略以:「本案農舍興建已達總樓地板面積495平方公尺上限,但於不超過耕地面積10%且不超過330平方公尺之農舍圍牆範圍內得供作通路、停車空間等附屬設施使用,並於建築執照標示農舍用地面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予以套繪列管」。

四、至「執照及複丈成果圖僅列建物面積,而未明列出通路、停車空間、水泥鋪面等附屬設施面積」一節,按通路、停車空間等農舍附屬設施,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並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且內政部營建署上開號函亦釋示應於建築執照標示農舍用地面積,是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範圍得有相關申請文件或建築執照可供查核,審認範圍及權責尚稱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