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之處理方式,所稱「鄰地」是否包括占用道路疑義案,復如說明。
內政部函 75.03.12.台內地字第39136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02.15.建四字第6302號函。
二、本部74.03.27.台內地字第296569號函所稱「鄰地」,係指與使用執照上建築基地相鄰接之土地而言,前經本部於75.02.06.以台內地字第378501號函復在案,如建物突出建築線外占用道路用地,違反建築法規定,該占用部分應不准其登記。
內政部函 75.03.12.台內地字第39136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5.02.15.建四字第6302號函。
二、本部74.03.27.台內地字第296569號函所稱「鄰地」,係指與使用執照上建築基地相鄰接之土地而言,前經本部於75.02.06.以台內地字第378501號函復在案,如建物突出建築線外占用道路用地,違反建築法規定,該占用部分應不准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