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區內設置KTV及電影視聽設備對住戶之噪音干擾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7.04.營署建管字第1030035358號
說明:
一、復貴所103年5月29日103德律字第053號函。
二、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36條第5款、第48條第4款所明定,故倘住戶違反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制止而不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倘住戶違規情事管理委員會未依36條第5款規定制止,依條例第48條第4款條文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另按「…有關上開條例第16條第1項所稱喧囂、振動之噪音管制標準,本條例未有明文,按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適用噪音管制法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為本部97年1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0113號函已有明釋,如有個案執行之疑義,請檢具具體相關資料,逕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