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七點疑義
內政部83.3.15台內營字第八三○一八五三號函
一、最近一年內之財務狀況」及「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其起迄日得由主辦機關自行訂定基準日,並於招標文件內訂明。
二、工程實績,「最近五年」及「完成」之起算日,請依本部83.3.15台內營字第八三○一八五三號函及本部76.11.16台內營字第五三九一五四號函辦理;其完成工程之日期應以「驗收日期」為準。唯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如「完工日期」與「驗收日期」逾一個月以上,得以「驗收證明書」內之「完工日期」計算,以維廠商權益,並請於招標文件內明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