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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為多筆地號土地後,以其部分土地劃設使用地界重新申請建築者,應請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規定辦理分割後,方得建築使用,以維公益,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7.03.01.台內營字第573756號

說明:復 貴局77.01.28.北市工建字60715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