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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為土地取得未滿2年且未申請建築執照即先行興建違章建物(農舍),是否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一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5.25.營署綜字第1010030177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101年5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4297號書函辦理,並復奉交下貴府101年3月20日府農務字第1010060664號函。

二、本案依卷附資料所示,雖取得農業設施(農業資材室)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惟未申請建築執照,即已建築完成,有關所詢本案是否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乙節,請依本部地政司上開書函辦理。至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係指所擬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不得有如同條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不得興建農舍之管制規定, 例如依水利法第82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但不得逕為分割登記。」經水道治理計畫線公告範圍內土地限制其使用,則興建農舍與相關開發行為即受管制(檢送本署97年5月8日營署綜字第0970023958號函供參)。

三、又依卷附貴縣名間鄉公所101年1月18日名鄉農字第1010001034號函意旨,本案建築物原擬申請農業設施,後因故擬改申請農舍乙節,涉農業設施管制相關規定請依貴府首揭函卷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3月5日農授水保字第1010710256號函示意見辦理。至能否補辦建築執照乙節,係個案事實認定,屬貴府權責,仍請卓處,如於建築法令適用有相關疑義,則請說明貴府執行建築法令疑義與提供相關佐證資料送本署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