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興建之國民住宅,其轉售應否受居住滿二年之限制及承購者可否承借餘額貸款等疑義
內政部83.4.26台內營字第八三七二三五九號函
國民住宅之轉售,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分別對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之國宅予以規範承購(貸)人須居住滿二年始得將該住宅及基地轉售與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獎勵投資興建之國宅則無此規定。
國民住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稱之「住宅承購人」,係指承購申請獎勵投資國民住宅之建設公司興建出售之國民住宅,並經國宅主管機關審定者而言。而承購轉售之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既非為建設公司直接出售之國民住宅,且其承購人亦未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審定合格,自不得辦理國宅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