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獎勵投資條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取得之工業用地,依法劃入都市計劃範圍內,其適用法規滋生疑義
內政部71.5.24台內營字第八四四九四號函
依據行政院71.4.14台(71)內五九一三號函核示事項
一、今後為防止類此情事發生,宜責成縣(市)政府於訂定都市計畫及省(市)建設廳(局)於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時必須密切協調,凡已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建築之地區,不得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在尚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禁止建築前已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地區,不得劃為都市計畫作非工業區土地之用,如格於地形,非將該土地劃作非工業區土地之用無從達成都市計畫之目的時,必須依照內政部與經濟部商定之處理原則妥善規劃。
二、以往興辦工業人憑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取得之工業用地,經劃入都計畫作非工業區土地之用者,宜由內政部及經濟部照本院先後核定原則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