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並無徵收期限之規定,人民不服提起訴願,因彰化縣政府未重為適法決定,其時間已超過十五年,可否比照民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關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並無徵收期限之規定,人民不服提起訴願,因彰化縣政府未重為適法決定,其時間已超過十五年,可否比照民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另關於訴願延宕十五年餘迄今始辦理重為適法決定是否有效疑義等乙案
內政部85.1.30台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一一號函
一、案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可否比照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適用乙節,本部前以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二○四○六二號、七十六年六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五○二二四二號、七十二年十月一日七十二台內營字第一九一八一六號函復貴府在案。
二、於訴願乙節,按受理訴願逾決定期限而為決定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決定仍屬有效。本案宜請彰化縣政府儘速依貴府六十九年三月七日六九府訴三字第一一七三五一號再訴願決定書重為適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