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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擅自將主要結構拆除,危害結構安全,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9.02.15.台內營字第778343號

說明:

一、復貴廳79.02.03.建四字第3501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拆除。建築法第25條業已明示,至違反前條規定者,同法第86條並已明定其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