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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所詢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之專業技術團體相關事宜乙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8.05.06.營署建管字第0980027727號

說明:

一、復貴會98年4月24日消師士協字第98042401號函。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又「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1.2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分別為建築法第77條之2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所明定。依上開規定室內裝修並未包含消防安全設備,故消防設備師團體非屬前揭得授權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機構之專業技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