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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11.13.台內營字第0910081188號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91.09.30.(91)工建字第21855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規定「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左列規定: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樓層。」按建築物層數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2款定有明文,又本部64.08.20.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定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尚無另定建築物層數之計算方式,是建築物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所涉建築物層數,應依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2款規定辦理;至依第141條檢討防空避難設備附建標準所涉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應依該條文第2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