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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縣政府函詢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之骨灰(骸)存放設施,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者,有無同法第91條罰則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民政司函 92.08.11.內民司字第0920001345號

說明:

一、復貴署92年7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20043575號函。

二、查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72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之公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得繼績使用。但應於二年內符合本條例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使本條例施行以前寺廟或非營利法人設立五年以上但未依規定核准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緩衝期間,不依本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罰,至於其如達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者,是否仍應依同法第91條規定處罰,尚請貴署本諸權責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