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局函轉市民○○君查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及第34條第1款有關重大修繕及一般良疑義案,本署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5.06.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
說明:
一、依據責局88年3月26日府工建字第8830714600號函辦理。
二、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另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施工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業已明定,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第7款業有規定,是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認定產生異議,亦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