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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新增彰化商業銀行等11家金融機構暨部分核定戶之貸款契約簽訂及撥款期限延長1案,請 貴府轉知本貸款核定戶

內政部97.3.20內授營宅字第0970802266號函

一、鑒於部分9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原有貸款未清償,且原承貸銀行非本貸款聯貸團隊之一,因辦理轉貸須額外增加費用,致轉貸意願低落,或因其他因素致轉貸有所困難,為落實本貸款協助弱勢家庭之宗旨,本部經洽詢其他金融機構承辦本貸款意願,計有彰化商業銀行等11家金融機構回復願意承作(詳pdf 附件(將另開新視窗))。

二、考量本貸款核定戶之貸款契約簽訂及撥款期限已屆,惠請轉知本貸款核定戶:「96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原於其他金融機構辦有貸款仍未清償,轉貸至本貸款聯貸團隊有困難者,且其原貸款金融機構為新增辦理本貸款金融機構之一,得延長簽訂貸款及撥款期限至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