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2項修訂前已取得建造執照案,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時,該法令適用及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5.07.05.營署建管字第1050036049號
說明:
一、復貴所105年6月8日105信師字第01050608001號函。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第2項附表2備註欄第1點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另建築物各檢查項目應由專業檢查人視建築物之現況用途,按下列標準擇一檢查填列:「1.『○』: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改善。2.『△』: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5條至第24條有關規定檢討改善。3.『☆』: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4.『╳』:依法得免檢討或建造當時法令無限制規定。5.『◎』:依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申請認可要點採用性能設計,依認可注意事項辦理檢查。」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F2-1-3)【貳】防火避難設施類檢查紀錄之填表說明欄定有明文。
三、復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2項規定:「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準此,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其現況涉有前揭安全梯樓梯間於避難層出入口之防火門者,專業檢查人應視其情節,依前揭檢查報告書(F2-1-3)有關檢查項目(如「安全梯」)擇一檢查標準辦理檢查簽證。本案建築物辦理公共安全檢查法令適用疑義,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新北市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