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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加油站」用地,得否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全數兼營

內政部86.9.6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一六二二號函
查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加油站得兼營汽、機車之潤滑油脂、簡易保養、洗車、汽機車用品、便利商店、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設置自動販賣機及代辦汔車定期檢驗,惟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又查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加油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法僅得作其指定用途之使用,如擬作其他用途之使用,其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定有明文。準此,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加油站用地擬兼營或全數兼營其他項目,仍應依上開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