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規定之戶外安全梯構造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4.20.營署建管字第1042906247號
說明:
一、復貴會104年3月3日104(十六)會字第0489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戶外安全梯之構造:……(四)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戶外安全梯依上開規定,各樓層對外開口面積(非屬開設窗戶部分)應在二平方公尺以上,並設於當樓層,地下層亦同。至建築物地下層設有天井,戶外安全梯對外開口得否開向天井1節,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