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貴署偵辦102年度他字第621號偽造文書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6.10.營署建管字第1020034630號
說明:
一、復 貴署102年5月28日屏檢慶仁102他621字第15496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9條及第9條之1規定為:『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及『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前三項規定施行前,已依本法規定核發之開業證書,其有效期間自前二項辦法施行之日起算六年;其申請換發,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是開業證書之有效期間已有明文規定,逾該期間後已失其效力,建築師未依上開建築師法規定申請換發並領得開業證書者,則不得再據以執行業務。」本署102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32116號函(如附件)業有明文。
三、至於建築師於其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內所為之簽證或其他執行業務行為,並不因該建築師開業證書之失效而失其效力,仍由該建築師依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