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中崙第3標國宅社區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推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1.18.營署建管字第097290139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7年1月14日府工宅字第0960278601號函。
二、有關國民住宅社區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機制過程中,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之推選,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本署業以95年7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34894號函示在案,所述中崙第3標國宅社區推選召集人之疑義,請貴府依上開規定,就個案事實查明後逕依權責辦理。至於貴府如為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自得依上開規定被推選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