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師因案被司法機關收押致無法執行業務,得否由原建築師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另行委託合法建築師代為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7.09.台內營字第24101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6.26.73建四字第149945號函。
二、查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本案原設計建築師因案收押無法執行業務,為不影響起造人權益,得由業主先與原建築師解除原訂契約後再另委建築師辦理,惟不得由原建築師自行委託其他建築師代為執行,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