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中市西屯民有零售市場十二處固定攤位未領使用執照擅自使用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2.08.台內營字第056358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0.12.31.建四字第27411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處罰,以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之擅自或變更使用者而言。同法第90條規定以違反同法第70條至第76條規定,擅自將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將原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者而言,要其情形自屬有別。本案台中市西屯民有零售市場十二處固定攤位依貴廳來函所敘非屬於施工中之建築物,惟另依該市場負責人前後多次來函陳情,說法未盡一致,其實際情形究為如何應請貴廳迅予查派員查明認定,並依認定結果援引建築法令有關規定予以核處。
三、至本案違法擅自使用之處罰乙節,貴廳70.06.09.建四字91566號函說明二之(二)所提處理意見核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