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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3條地下層樓梯寬度認定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9.11.20營署建管字第1090084327號函

一、復貴局109年11月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072304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章第89條第5款規定:「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有關樓梯寬度之規定訂於同編第33條,第33條不屬第4章,不適用第89條第5款規定,先予敘明。至第33條附表第3欄用途類別「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其「地下面積」係比照地上層,係指地下層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