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南投縣政府為商民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其營業項目「公共藝術製作執行」等是否須許可或建築師資格等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12.20.營署建字第28821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1月13日86建四字第021627號函。
二、查建築師之業務,包括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建築師法第16條已有明定。本案南投縣政府為商民申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其營業項目自不得涉及上開建築師業務。請於營業項目增列(建築師業務除外),以免疑義。又按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為許可之業務,本部85年9月23日台內營字第8506538號函已有明釋,本案營業項目五,請增列(室內裝修業除外)並請貴廳依經濟部所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辦理營業項目之登記,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