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執行疑義,請轉知所屬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85.09.14.台內營字第8584874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5.8.16(85)北市工建字第107726號函辦理。
二、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執行疑義,案經本部邀同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關於本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有關建築面積之核計依本編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關於本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有關「該層樓地板面積」,依本編第一條第四款規定認定。
(三)本編第一百六十二條所謂「梯廳」,係指各樓層昇降機口與樓梯梯級終端相互間或昇降機口、樓梯梯級終端至專有部份或至避難層共同出入口間,供共同使用之等候、通行空間,且任一方向之淨尺寸大於二公尺部分。
(四)本編第一百六十二條所謂「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係指建築物內所有樓梯,僅供單戶使用之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