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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屏東縣政府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涉及無自用農舍認定疑義乙案,設貴管權責,請卓處逕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0.05.營署綜字第0992918415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99年9月6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677號函轉屏東縣政府99年8月30日屏府農務字第0990199141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98年8月24日內授營綜字第09808080401號函,係建議大會與本署就農舍業務管理,應本於業管權責分工辦理為宜,及大會主管申請農舍資格、新舊農地判斷與集村輔導等農地管理政策,本部則主管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先予敘明。

三、本案疑義係要求釐清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建物(約50年)因無法提供建築謄本,無法查明用途登記內容致生疑義,查此節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之審查要件,係大會之主管權責。且大會90年7月4日(90)農輔字第900050675號函,會議決議附表一、審查項目、「四、申請人是否無自用農舍者?」、備註「(一)實施建築管理前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已有類似之處理原則,爰本案仍請大會主政卓處逕復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