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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屏東縣政府函為因都市計畫台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建蔽率規定之修正,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辦理現有農舍增建後即符所需,剩餘之建築基地是否得辦理分割後解除套繪並自由買賣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0.02.01.農輔字第900050102號

說明:

一、再復貴署89年12月29日八九營署都字第52245號函。

二、本案本會於90年1月17日邀請貴署內政部地政司及中部辦公室、縣市政府舉開「研商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及相關移轉分割執行問題」會議,會中決議本案係屬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問題,縣市政府審核時如確知農舍係以配合耕地方式興建,且該配合耕地以單筆形式解除套繪後,其農舍建築面積和耕地面積之百分比仍能符合上開法令規定時,應同意解除套繪。惟本案問題非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而是如何符合建管法令問題,宜由貴署本諸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