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不能辦理建物總登記及抵押權設定。
內政部函 63.04.01.台內地字第567065號
說明:查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建物,不得為他項權利之登記,土地法第38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之規定自明。又為杜絕違章建築,建築法第73條前段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行政院復以57.06.05.台(57)內字第4423號令規定,今後凡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新建房屋辦理建物登記時,除應提送土地登記規則第26條規定之文件外,並須附具使用執照。故興建中之高樓大廈未領得使用執照前,無法辦理建物總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