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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頻管道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

內政部94.7.25台內營字第0940083894號函

一、按「寬頻管道」為收容行動電話、固網、有線電視、軍警通訊、交通號誌等相關光纖管路設施,係由政府(道路主管機關)興建,產權屬公有,可避免道路重複挖掘,有助道路維護管理,得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

二、另「寬頻管道」與共同管道建設相關者,爰請配合貴管轄區共同管道系統整體規劃內容,優先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