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防火巷留設方式得否於核發使用執照時運用「行政裁量權」逕予認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1.12.台內營字第471605號
說明:
一、依據部營建署案陳貴院刑事庭戟刑廉決20864函辦理。
二、查建築法第70條明文規定,建築物竣工後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同法第39條並規定建築物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是本案防火巷留設方式之審核,應依本部(74)台內營356202函規定認定外並依上開規定核發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