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保護區是否得比照農業區作「畜牧設施」使用
內政部88.9.30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七六四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其經審查核准得於保護區內使用之項目,同條第一項各款業有明文。準此,本案擬於保護區內作「畜牧設施」之使用,經查非屬上開條文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使用項目,應予否准。
內政部88.9.30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七六四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其經審查核准得於保護區內使用之項目,同條第一項各款業有明文。準此,本案擬於保護區內作「畜牧設施」之使用,經查非屬上開條文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使用項目,應予否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