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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之規定


內政部67.1.27台內營字第七七二四八一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圖可否採用三千分之一比例尺繪製一案,除符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變更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應與原計畫圖比例尺同」外,應請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