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8.8.6營署宅字第0980051191號函
一、查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6項規定:「申請97年9月22日開辦之『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者,不受前項應放棄原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之限制。」,係包含本部98年4月14日續辦增撥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二、依據本部98年4月17日修正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規定」第9點:「本專案貸款得與內政部『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購置住宅貸款,或『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搭配使用。」即借款人得同時享有「青年安心成家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續辦增撥新臺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三、另查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2項規定略以:「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若核定戶以與配偶(或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其優惠貸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不需以其持分換算優惠貸款額度。